泸州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29 16:59:05 【字体:小 大】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泸州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0名委员,2020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泸州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计划执行情况和2020年计划安排的报告》、《泸州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及完善有关管理办法的建议》。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泸州市财政局下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设 7个部室,6个管理部,0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14人,其中,在编 54人,非在编6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0年,新开户单位379家, 净增单位193家;新开户职工2.75万人,净增职工0.15万人;实缴单位3935家,实缴职工27.19万人,缴存额41.6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5.16%、0.55%、6.42%。2020年末,缴存总额290.5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71%;缴存余额113.12亿元,同比增长13.38%。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0家。

(二)提取: 2020年,8.83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8.26亿元,同比增长19.90%;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7.92%,比上年增加7.64个百分点。2020年末,提取总额177.4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94%。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9万笔15.2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7.31%、76.65%。

2020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9.03亿元。

2020 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34万笔142.29亿元,贷款余额97.31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0.16%、11.96%、6.7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6.03%,比上年末减少5.32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 7 家。

2.异地贷款: 2020年,发放异地贷款273笔6382.35万元。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03760.4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78658.11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0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当年贴息额1641.02万元。2020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3803笔139251.4万元,累计贴息8856.74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中心无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购买国债:2020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20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

(五)资金存储: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7.91亿元。其中,活期0.17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4亿元,1年以上定期2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1.74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  86.03%,比上年末减少5.3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0年,业务收入34655.97万元,同比增长4.81%。其中,存款利息4327.1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30304.62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24.17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20年,业务支出20776.21万元,同比增长18.28%。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9229.31 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472.87万元,其他74.0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0年,增值收益13879.76万元,同比下降10.45%。增值收益率1.31%,比上年减少0.39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20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8327.8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792.21万元(含融资费用168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59.70万元。

2020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0万元。

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9938.16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8749.97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3792.21万元(含融资费用1680万元),同比下降58.11%。其中,人员经费614.20万元,公用经费58.73万元,专项经费3119.28万元(含融资费用1680万元,其中信用借款利息支出50.72万元,贴息贷款贴息1629.28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205.66万元,逾期率0.21‰。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9938.16万元。2020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8.49%,国有企业占20.95%,城镇集体企业占3.42%,外商投资企业占0.3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4.7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80%,灵活就业人员占0.03%,其他占0.18%;中、低收入占95.72%,高收入占4.28%。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4.03%,国有企业占11.88%,城镇集体企业占6.63%,外商投资企业占0.35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7.8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27%,灵活就业人员占0.07%,其他占5.94%;中、低收入占 99.03%,高收入占 0.97%。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1.1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7.21%,租赁住房占2.47%,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4.3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4.85%。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54%,高收入占2.46%。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2.59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3.58%,比上年末减少0.7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3850.83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23.72%,90-144(含)平方米占74.59%,144平方米以上占  1.69%。购买新房占91.31%(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8.6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06%。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8.37%,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1.29%,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34%。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45.76%,30岁-40岁(含)占31.90%,40岁-50岁(含)占16.10%,50岁以上占6.24%;首次申请贷款占94.92%,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5.08%;中、低收入占98.70%,高收入占1.30%。

(四)住房贡献率: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1.42%,比上年增加21.8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心主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各项政策,助力疫情期间的复工复产。

1.缴存提取方面:一是允许缴存单位延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按规定足额补缴并恢复正常缴交的视为正常缴存。在此期间,职工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提取使用,中心暂停原有催缴工作,切实关注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缴存相关业务的实际困难,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有温度的公积金服务政策保障。二是允许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在政策有效期内降比、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恢复正常缴交。三是允许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申请提取的职工延长申请有效期。同时,因疫情防控延期申请还贷提取的,按延期时间合并计算可提金额。四是提高租房提取金额。将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限金额,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五是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政策有效期内使用纯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改善性住房(第二套住房)提取购房首付款。

2.个人住房贷款方面:一是疫情期间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二是调整公积金放贷进度要求,对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相应楼栋现场施工形象进度达到1/5的,预抵押到位后轮候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积极保障疫情期间公积金借款人权益,针对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造成逾期的借款人,符合不作逾期处理条件的,参照各委托贷款银行自营性贷款疫情期间的管理措施进行管理。

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维护了缴存职工的权益,解决了疫情期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需求,得到广大缴存职工的一致好评。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以来,我市提高租房提取金额的提取职工累计5493人,累计租房提取金额增加1742.91万元;购房提取公积金职工增加1798人、提取额增长19944.33万元。贷款额度的提高,进一步支持了职工的购房需求,2020年受理贷款4224笔,贷款金额14.2亿元,同比增长119.95%;调整公积金放贷进度要求,积极支持开发企业复工复产,全年共发放贷款4924笔、贷款金额15.2亿元,准入合作项目94期次,基本实现了全市公积金贷款合作全覆盖,对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当年机构及职能情况未作调整,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未作变更。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2020年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695元、下限为165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限额的确定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第4.0.9条规定执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提取政策调整情况: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了部分提取政策。即:

(1)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泸市公积管〔2020〕1号),调整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支持职工及配偶使用纯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改善性住房(第二套住房)提取购房首付款(该条2020年3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通知》(泸市公积管〔2020〕2号),调整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原标准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3.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1) 根据《<泸州市合力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泸住建发〔2020〕40号)文件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该政策从2020年3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为进一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拓展“跨省通办”范围和深度,畅通公积金互认互贷。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为: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分为两档: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年利率。现行利率为首套住房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2.75%,5年以上年利率3.25%。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2020年泸州公积金中心不断优化和完善中心网站、网上公积金查询、网络问政等服务渠道,为全市缴存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全年网站访问量达12万人次、网站咨询建议类问题142人次;“泸州新闻网”(即网络问政平台)的网友问政261条;官方微信发布150条信息、累计关注超18万人次,访问量达70万人次;网上服务大厅访问量达4万人次;12329短信发送62.4万多条、12329热线电话7000多人次。完成全省和重庆的公积金信息互联互通,通过系统接口开发,把全省和重庆的公积金信息嵌入到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方便业务人员查询。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信息系统等级改造情况:一是加强信息系统硬件环境建设,增加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业务系统和综合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二是根据政策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业务系统功能,为缴存职工和单位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

2.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情况:在2016年度完成基础数据库贯标工作基础上,不断完善、补充历史基础数据信息。

3.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已完成9家业务合作银行接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实现资金实时结算;逐步开展银行直联接口工作,实现资金结算和其他关联业务,与住建部结算应用系统进行功能互补,已上线4家银行,其他银行正逐步推进中。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业务部被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评为2020年市政务服务示范窗口。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当年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当年无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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