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切实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住房消费负担,全力支持解决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调整以下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提取事项
(一)放宽购房提取办理时限
非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符合本市提取条件下,自购房之日起五年内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不超过总购房款。
(二)放宽还贷提取办理时限
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在符合本市提取条件下,自贷款结清之日起五年内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不超过提前结清金额。
(三)取消异地还贷提取地域限制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申请偿还购房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取消户籍地、工作所在地限制。本政策施行前发生的还贷行为不予追溯补提。
二、扩展提取事项
(一)支持购房缴纳契税提取
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缴纳契税的,自契税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缴契税金额。
(二)支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
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原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18日
解读文件:https://zfgjj.luzhou.cn/zwgk/lzyj/bmwj/zcjd/content_34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