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17 10:14:39 【字体: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经2025年1月9日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115日   

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关于强化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群体权益保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渠道,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川建金发〔2024〕20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且信用良好的人员(包括港澳台依法定居四川省人员和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由个人承担,属于个人所有。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条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七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按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金融服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全国范围内只能拥有一个正常状态个人账户,账户设立时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账户情况。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缴存方式、缴存金额等内容。设立个人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户口簿、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

(二)本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有效Ⅰ类银行卡。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应提供真实有效信息,公积金中心应准确记载。协议执行过程中,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变化,在不违反协议义务和履约责任的前提下,自主申请协议变更或解除。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原因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包含按协议自动封存)后又恢复缴存的,应及时办理账户启封,按规定继续缴存,连续缴存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成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应及时办理账户封存,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存规定为其办理转移启封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职职工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从单位账户转出,按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在外省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本市个人账户已封存且无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转出后原账户注销。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微信终端等线上服务渠道或持本人身份证件至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结合自身实际,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按月缴存、自由缴存、一次性缴存三种缴存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可根据自身实际变更缴存方式。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决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但应符合本市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标准,原缴存额低于本市最新下限标准的,按最新下限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缴存执行及相关要求

(一)按月缴存。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从个人账户设立的次月起,按约定的缴存金额每月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由受托银行代扣代缴,灵活就业缴存人应保证协议约定的个人扣缴银行账户资金充足,保障受托银行按月自动代扣代缴。因个人原因扣缴不成功的,当月视同断缴,不作补缴;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的,个人账户自动封存。

(二)自由缴存。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从个人账户设立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次缴存的缴存时间、缴存月份、缴存金额不固定,均由个人自主发起。不得跨年度(自然年度)缴存,未缴月份视同断缴,不作补缴;连续停缴24个月以上的,个人账户自动封存。

(三)一次性缴存。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从个人账户设立当月起一次性缴足自身需求周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及缴存周期(首次缴存至少应缴足6个月)由个人自主发起,缴至年月的次月起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的,个人账户自动封存。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应按协议约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注销个人账户并解除协议。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应当存入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其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参照本市在职职工提取政策执行,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缴存人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泸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账户状态正常;

(三)贷款申请前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

(四)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六)符合本市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不予贷款情形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贷款利率、贷款程序、贷款担保、贷款偿还、借款合同、贷款资料、贷后管理等,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时间、账户余额相挂钩,实行长存多贷、多缴多贷,且不超过本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余额× 余额倍数(10倍)×缴存月系数。

单笔可贷额度根据缴存人的缴存情况、收入状况、信用状况、购房情况、贷款期限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缴存人家庭,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其各自规则合并计算,且不超过本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单位缴存职工贷款额度+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额度。

第二十九条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缴存时间认定标准。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贷款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缴年月至缴至年月计算连续缴存时间。贷款申请年月早于缴至年月或无汇缴年月的,连续缴存时间计算至贷款申请年月止。

缴存期间出现断缴、漏缴等情况的,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之时重新计算。缴存人发生缴存身份转变或账户转移,缴存时间连续的可合并计算。

第三十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月系数。灵活就业缴存人存在多个连续缴存时间段的,可按最长连续缴存时间计算缴存月系数。最长连续缴存时间达到6(含)至12个月的缴存月系数为0.5,最长连续缴存时间达到12(含)至24个月的缴存月系数为0.8,最长连续缴存时间达到24个月(含)以上的缴存月系数为1.0。

第三十一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对真实月均收入进行承诺。

(一)承诺月均收入低于个税起征点的,按承诺收入进行认定;

(二)承诺月均收入高于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近12个月工作收入流水、纳税依据或其他合法收入来源的材料等进行佐证。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低于一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其中,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且不超过住宅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第三十三条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范围。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地为四川省和重庆市)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协助机构、人员按本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灵活就业人员及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准确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不得拒绝;灵活就业缴存人有权检举、揭发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文件:https://zfgjj.luzhou.cn/zwgk/lzyj/bmwj/zcjd/content_24651?istemporarypreviewdata=true&token=WnKBuGFrEUWqBQ3fi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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