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2023年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调整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现将调整后的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执行标准
2024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执行标准
(一)职工2024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23年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招用职工参照执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二)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5100元;缴存基数下限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2号)规定执行,即: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970元。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基数。2024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重新调整。
本通知印发前职工已缴存2024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后原少缴存部分,单位应及时予以补缴。
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文件印发前,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