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01 11:14:24 【字体:小 大】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泸市公积管〔2021〕4号)即将到期,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适应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等相关规定予以修订。

二、主要内容及核心条款解读

修订后的《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十章六十三条,涵盖从总则、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品种、额度、期限和利率到贷后管理等贷款全流程管理,对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一)总则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修建的、能够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高效便民、风险可控”的原则。

解读:明确公积金贷款用途为购买自住住房以及公积金贷款应遵守的原则。

(二)关于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缴存人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缴存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

4.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住房购买合同或协议;

6.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7.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8.符合管委会规定的住房套数和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9.个人信用良好;

10.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一是明确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缴存人(包含本地缴存、异地缴存、单位缴存及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二是明确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取消“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满足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首付款”的规定。支持申请人使用公积金“又提又贷”。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应以家庭(夫妻双方)为单位共同申请。双缴存人家庭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均符合贷款要求的;单缴存人家庭指仅单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贷款要求的。

解读:夫妻双方应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公积金均已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的,认定为双缴存人家庭。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有公积金贷款余额;

2.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信用不良;

3.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4.被公积金中心纳入失信名单;

5.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

6.所购住房设置权利限制情形影响处置;

7.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配偶父母住房;

8.所购住房存在配偶以外其他权利人;

9.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

解读:进一步明确有公积金贷款(包括本地和异地贷款、贴息贷款、军人公积金贷款等)余额不予贷款,同时完善了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情形,加强了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三)贷款品种、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本市公积金贷款有以下贷款品种:

1.期房贷款:缴存人购买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新建商品房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其中新建商品房所属项目期次已与公积金中心签约合作。

2.现房直贷:缴存人购买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新建商品房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3.再交易住房贷款:缴存人购买产权明晰、可合法交易且房龄不超过20年的二手住房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4.商转公贷款:缴存人将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为公积金贷款,本贷款品种结合我市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等情况阶段性开展。

5.符合规定的其他贷款。

解读: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品种有期房贷款、现房直贷、二手房贷款和商转公贷款。期房贷款须为公积金中心正常合作的期房项目;商转公贷款为阶段性开展的贷款品种;申请二手房贷款时,所购住房建成年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四条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本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2.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确定的贷款额度;

3.不得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4.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系数(月均还款额与月均收入之比)确定的贷款额度,还贷能力系数不超过50%。

单笔可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收入状况、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情况、所购住房价格、借款期限、住房评估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解读:单笔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确定的限额标准,同时结合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公积金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不低于1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抵押物和所购住房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再交易住房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4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解读:明确公积金贷款最短和最长贷款年限。二手房的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4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以主借款人最长贷款年限为准。

第十八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规定执行,贷款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存量贷款利率在次年的1月1日执行最新规定。

第十九条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贷,即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贷和公积金贷款的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

解读: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时,可申请办理组合贷。申请组合贷时商贷和公积金贷款的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取消组合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保持一致的规定,满足申请人的实际需求。

(四)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贷款担保采取抵押、保证,具体的担保方式由公积金中心确定。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通过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责任等方式主张担保权利。

第二十三条新建商品房在未办理首次登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缴交履约保证金,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解读: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公积金贷款担保一般以所购住房为抵押。期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缴交履约保证金,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五)贷款程序

第二十八条借款申请人可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和审核。

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解读:申请人应到业务办理现场提交贷款申请资料并进行面谈面签。

(六)贷款偿还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可以向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日期足额偿还贷款,发生贷款逾期时,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执行。

解读:申请公积贷款时,申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可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发生贷款逾期时,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执行。

(七)关于贷款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可申请办理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变更。变更需符合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相关管理规定。

1.贷款缩期: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且已正常还款满一年,借款人具有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能力的,可申请缩短公积金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缩期贷款利率不做调整。

2.贷款展期: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借款人因还款能力下降致使无力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申请办理一次延长公积金贷款期限。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贷款展期的,所变更期限应自贷款发放日累计计算,累计期限不超过本办法贷款年限规定。当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变更之日起,贷款利息应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当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应按原档次利率计收。

3.还款方式变更: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且已正常还款满一年,借款人具有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能力的,可申请变更一次还款方式。

解读: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可申请办理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变更,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可办理相关变更。借款人申请变更时,借款人还贷能力、信用状况、贷款年限等应符合我市当前公积金贷款要求。

(八)贷后管理

第四十九条借款人应接受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变化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并配合公积金中心采取相关措施。

第五十条 对于逾期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催收、保证人代偿、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措施追偿贷款,逾期催收包括但不限于对逾期贷款进行公告催收或向有关单位通报。

解读:明确借款人、委贷银行和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要求,规定借款人对已经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并配合公积金中心采取相关措施。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可对逾期贷款进行公告催收或向有关单位通报,要求保证人代偿、开展诉讼等。

(九)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怠于履行合同或贷款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公积金中心可采取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收取罚息和复利、提前收回贷款、扣划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缴存人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或公积金中心检举揭发公积金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条公积金中心应与住建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共同维护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合法权益。

解读:一是明确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违约的救济途径。二是公积金中心和住建部门要共同维护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合法权益。

(十)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解读: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该解读文件的原文件请点击:https://zfgjj.luzhou.cn/zwgk/lzyj/bmwj/zxwj/content_28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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