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川南渝西毗邻地区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印发<推进川渝公共服务一体化深化便捷生活行动事项(2024年版)>的通知》(川办发〔202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二、调整政策解读
(一)深化住房公积金互认互提政策
深化泸州与重庆住房公积金区域合作,在泸州市、重庆市永川区、重庆市江津区互认互提范围上增加重庆市荣昌区、重庆市铜梁区。缴存人及配偶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凡房屋地址在重庆市荣昌区、重庆市铜梁区行政区域内的,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缴存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的规定。互认互提包括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政策施行前发生的还贷行为不予追溯提取。
解读:在2024年7月1日已实现泸州、重庆永川区、重庆江津区互认互提基础上,新增重庆荣昌区、铜梁区为互认互提区域,进一步扩大“泸州-重庆”互认互提区域范围。明确从2025年5月1日起本市公积金缴存人在重庆荣昌区、铜梁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其购房提取、还贷提取取消房屋地址应是本人或其配偶户籍地、工作地的限制,进一步深化川渝两地便捷生活。
(二)支持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缴存人或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自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一年内缴存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患者重大疾病提取,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重大疾病认定标准按《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五个保障计划的通知》(川工办发〔2020〕39号)附件5《四川省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20版)》保障的重大疾病范围执行。认定标准后期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执行。
解读:
1.明确支持公积金缴存人确因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情况下提取个人公积金,倡导人文关怀,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2.重大疾病范围。具体按《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五个保障计划的通知》(川工办发〔2020〕39号)附件5《四川省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20版)》第九(二)项执行。若《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五个保障计划的通知》等重大疾病标准调整的,随其调整执行。
3.提取金额。只能就患者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负担金额进行提取,多人因同一患者重大疾病同一医疗费用申请提取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金额。
该解读文件的原文件请点击: https://zfgjj.luzhou.cn/zwgk/lzyj/bmwj/zxwj/content_2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