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读)
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读)
一、主要政策条款及解读
(一)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三)贷款申请前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
解读举例说明:
如缴存人拟于2025年12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公积金个人账户应已完成2025年6月至11月公积金汇缴。
(二)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时间、账户余额相挂钩,实行长存多贷、多缴多贷,且不超过本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余额× 余额倍数(10倍)×缴存月系数。
解读举例说明:
如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5万元。
单笔贷款最高可贷额度=5万元×10×0.8=40万元(未超过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
(三)第二十八条缴存人家庭,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其各自规则合并计算,且不超过本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单位缴存职工贷款额度+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额度。
解读举例说明:
如缴存人家庭,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24个月),另一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3万元)。
单位缴存职工最高可贷额度=50万×1=50万;灵活就业缴存人最高可贷额度=3万元×10×0.5=15万元,缴存人家庭最高可贷额度=50万元+15万元=65万元(未超过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
(四)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月系数。灵活就业缴存人存在多个连续缴存时间段的,可按最长连续缴存时间计算缴存月系数。
解读举例说明:
如灵活就业缴存人2025年5月开户缴存,公积金个人账户2025年5月至11月汇缴(缴存7个月),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汇缴(缴存12个月),2027年6月至2027年11月汇缴(缴存6个月),2027年12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月系数可按最长连续缴存时间段计算(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缴存月系数认定为“0.8”。
(五)第三十三条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范围。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地为四川省和重庆市)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缴存地为四川省和重庆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符合泸州市贷款规定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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