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30 09:55:00 【字体:

一、政策调整背景

为更好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住房消费压力,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助力城乡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建金发〔2024〕147 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操作指引》的通知》(川建金发〔2024〕17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二、调整政策解读

(一)调整购房提取本地住房套数认定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范围内住房套数认定职工家庭成员指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解读:优化缴存职工本市住房套数认定规则,调整本市新购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计算家庭住房套数的地域范围。在符合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其他一般规定前提下,政策实施后本市新购住房申请购房提取时,其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不再按全市行政区域范围核查计算,而仅按购住房所在区县范围核查计算,即新购住房所在区县原无房的,该新购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

购房时间在政策实施后的按本政策执行,购房时间在政策实施前的不予追溯。购房时间: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以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购买拆迁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以有效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举例说明:职工A和配偶B(未成年子女为C)新购买一套住房,2024年11月20日申请购房提取。提取申请时房查结果显示:A、B在泸州市各有一套住房,分别位于江阳区、泸县,C泸州市内无住房。

情形一:新购房时间为2024年8月25日。

处理方式:因购房发生在政策实施前,所以本次购房按照原政策执行。即,新购房为家庭全市范围内的第三套住房,不予支持本次购房提取。

情形二:购房时间为2024年10月13日,新购买住房在龙马潭区。

处理方式:因购房发生在政策实施后,本次购房提取按本政策调整后的住房套数认定规则执行,即只计算在龙马潭区的住房套数。因此,这套住房为家庭龙马潭区首套住房,应按购买首套住房购房提取政策执行。

情形三:购房时间为2024年10月13日,新购买住房在江阳区。

处理方式:新购房发生在政策实施后,本次购房提取按本政策调整后的住房套数认定规则执行,即只计算在江阳区的住房套数。因家庭在江阳区原已有一套住房,这套住房为江阳区第二套住房,应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购房提取政策执行。

(二)支持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为首套住房的,支持双方父母或子女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互提条件 

1)所购住房为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的首套住房。

2)缴存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或子女均应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3)提取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提取的情形。

2.提取时间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的自取得拆迁合同(协议)、有效购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所有提取人持关系材料及购房提取相关资料同时现场申请提取。政策实行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申请购房提取按本政策执行。    

3.互提金额

非贷款购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购房款,贷款购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且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提取时优先提取购房人住房公积金。

解读:本条明确代际互助政策适用的提取情形时间及金额要求

1)本政策所指的购房提取应以符合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其他一般规定为前提

2)购房时间在政策实施后的,按本政策执行,购房时间在政策实施前的不予追溯。购房时间: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买拆迁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以有效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3)本政策仅支持在泸州市购买的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所有购房人家庭首套住房的提取

4)新购买的住房,若其任一购房人及配偶因其他住房在全国范围内还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则新购买的这套住房不得参与代际互提,但不影响购房人及配偶正常提取该套住房的全款购房款或商贷首付款。

5)申请代际互提的提取人,若本人及配偶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则本人及配偶均不能办理代际互提,但不影响其他人符合条件的人申请代际互提

6)申请代际互提的提取人,其住房公积金均应缴存在泸州市。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父母或子女其中一人公积金缴存不在泸州市的,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人申请代际互提。

7)代际互提只支持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现场申请、现场提取。新购房后,要申请代际互提的所有提取人应集中全部申请材料(包括购房材料、关系材料)、就近选择一个公积金业务网点同时办理。若购房人及配偶已在网上办结该住房购房提取的,不再支持其他人现场申请代际互提,不支持非购房人及配偶以外的其他人网上办理该住房购房提取。

8)代际互提的提取金额按该套住房已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全款购房不超过总购房款、商业性贷款购房不超过首付款)结合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优先提取购房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再从参与代际互提的双方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提取,购房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可提但未提的,不支持其他人先提取。

举例说明:职工A和配偶B家庭2024年10月15日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认定属于家庭首套房。其双方父母:C、D夫妻,E、F夫妻,成年子女及配偶:G、H夫妻。

情形一:该住房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

处理方式该套住房本身就不符合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其他一般规定,不支持购房提取、更不得以该住房代际互提。

情形二:该住房为全款购买或商贷购买的,但职工A、B名下有其他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

处理方式因购房人及配偶A、B有其他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因此C、D、E、F、G、H任何人均不得以该新购住房申请代际互提,但A、B可按一般购房提取政策提取该住房全款购房款或商贷首付款。

情形三:该住房为商贷购买、首付款30万,A、B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代际互提提取人条件情形及提取金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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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消省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制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四川省内异地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的规定。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在泸州市的住房登记信息结合购房地购房情况综合判定。职工家庭成员指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政策实行期间购买的住房按本政策执行。

解读:符合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其他一般规定前提下,取消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四川省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提取户籍地、工作地的限制。在四川省内购买以上住房、购房时间在政策实施后的,购房提取(全款购房的提购房款、贷购房的提取首付款提取人可不再提供户籍材料、工作所在地材料。购房时间在政策实施前的不予追溯。购房时间: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以有效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四)深化住房公积金互认互提政策

深化住房公积金川南一体化区域合作,在泸州市、自贡市、宜宾市互认互提范围上增加内江市。缴存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凡房屋地址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的规定。政策实行期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还贷提取按本政策执行,政策施行前发生的还贷行为不予追溯提取。

解读:符合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其他一般规定前提下,取消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内江还贷提取的户籍地、工作地的限制。政策实施后、失效前偿还内江市住房贷款的可申请还贷提取,提取时提取人可不再提供户籍材料、工作所在地材料。政策实施前已发生的还贷额不予追溯补提。

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缴存职工配偶为军人的视同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在上述基础上,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5万元。

解读:

1.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应共同作为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且所购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其他情形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2.多孩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规定上提高15万元。即多孩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且所购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5万元;其他情形的多孩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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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贷款额度核定与缴存时间系数暂时脱钩

借款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记录近两年内均不存在逾期情形,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笔贷款额度核定不与缴存月时间系数挂钩。

解读:

借款人家庭申请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开户时间及缴存月份同时满足6个月(含)以上,且夫妻双方征信报告记录近两年内均无逾期,缴存月系数按“1”计算。

单笔贷款的实际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信用状况、购建住房价格、还款能力、公积金缴存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详细解读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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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借款人或配偶个人征信近2年内存在连续3期或累计6期(含)逾期信贷交易记录的,不予贷款。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8日    

该解读文件的原文件请点击:http://www.sclzgjj.com/zwgk/lzyj/bmwj/zxwj/content_2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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