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0 19:39:44 【字体:

一、政策调整背景

为切实减轻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负担,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家庭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2024年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要点》、《关于印发<推进川渝公共服务一体化深化便捷生活行动事项(2024年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

二、调整政策解读

(一)商转公贷款业务

商转公贷款业务是指具备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将在我市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1.商转公贷款对象解读

商转公贷款申请对象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其配偶,且借款人或其配偶为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1)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已婚,夫妻双方应共同申请办理。

(2)原商贷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的,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双方应共同申请办理。

(3)原商贷有夫妻双方以外的借款人,该笔商贷不支持办理商转公贷款。

2.商转公贷款条件解读

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及配偶除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贷已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含)以上且未结清,若申请人在结清商贷后再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的,不予支持。

(2)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且产权人无夫妻以外的第三人。

产权人含有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人,该笔商贷不予支持。

原房屋产权为夫妻共有,婚姻关系变化的,该笔商贷不予支持。

(3)商贷银行为该套住房的唯一抵押权人,除原商贷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3.不予商转公情形解读

(1)商贷所购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不支持申请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不支持办理组合贷款;

(2)该笔商贷当前逾期,或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逾期记录不支持;

(3)在商转公政策实施后,商贷所购住房以支付首付款为由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该笔商贷不支持商转公贷款,政策实施前已提取首付的不影响商转公贷款申请。

正常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影响商转公贷款申请,申请商转公贷款后原商贷不再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

4.商转公办理模式解读

商转公贷款根据原商贷银行配合意愿及银行系统支持情况分为“直接转贷”和“先还后贷”两种办理模式,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办理模式。

(1)“直接转贷”模式指原商贷银行采取顺位抵押方式配合申请人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人可直接将原商贷转为同一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先还后贷”模式指申请人在通过公积金中心商转公贷款审批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5.商转公贷款额度解读

(1)商转公贷款政策按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2)商转公贷款单笔最高可申请金额应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扣除3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且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3)商转公单笔可贷额度还应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信用状况、房屋当前市场价、还贷能力和评估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6.商转公业务启停机制解读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商转公贷款实行灵活启停机制。当个贷率高于85%(含)时,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已受理的商转公贷款正常发放;当个贷率低于85%并持续3个月,可继续开展商转公贷款。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解读

1.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满足更多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不再考虑商业住房贷款情况,商业住房贷款还贷金额要计入家庭负债。

首套房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二套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全国范围内仅有一次住房公积贷款使用记录且贷款已结清的。

2.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或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予支持。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互认互提政策解读

1.互认互提行政区域

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凡房屋地址在泸州市、自贡市、宜宾市、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永川区行政区域内的,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的规定。

解读:按照推进川渝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印发<推进川渝公共服务一体化深化便捷生活行动事项(2024年版)>的通知》(川办发〔2024〕10号)“推进住房公积金互认互提,探索取消户籍限制,支持缴存人在两省市区域内购买住房,并按规定使用该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定,结合《关于印发<2024年宜宾泸州组团建设川南省域经济副中心任务清单>的通知》(宜区域协同办〔2024〕4号)和《关于印发<泸永江融合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川发改地区〔2021〕424号)精神,放宽异地购房提取购房地限制政策,本条明确在自贡、宜宾、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永川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受房屋地址应是本人或其配偶的户籍地、实际工作地的限制。

2.互认互提情形范围

互认互提情形包括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政策实行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申请购房提取按本政策执行;政策实行期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还贷提取按本政策执行,政策施行前发生的还贷行为不予追溯提取。

解读:本条明确互认互提政策适用的提取情形及时间要求。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购房行为可申请购房提取(全款购房的提取购房款、商业性贷款购房的提取首付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以有效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住房贷款还贷行为可申请还贷提取,2024年7月1日以前的还贷额不予补提。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0日  

 该解读文件的原文件请点击:http://www.sclzgjj.com/zwgk/lzyj/bmwj/zxwj/content_2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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