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03 10:53:03 【字体:

一、制定背景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泸市公积〔2019〕10号)及关于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相关文件已失效,其部分内容不再符合当前住房公积金失信情形。为促进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健康发展,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2024年3月20日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2号);

(四)《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五)《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泸市公积管〔2023〕3号);

(六)《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泸市公积管〔2021〕4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七章节二十七项条款。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职责权利、管理原则;第二章认定条件,主要明确各类主体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第三章认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主要明确失信行为认定流程及失信信息披露规定;第四章惩戒处理,主要明确各类失信主体的失信惩戒措施;第五章失信行为管理,主要明确失信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方式;第六章惩戒终止,主要明确失信主体失信惩戒退出方式、条件、流程;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释义归属及文件有效期。

四、主要政策条款及解读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定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明确缴存单位出现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失信行为(详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2号)确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明确缴存职工出现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前述缴存职工包括在泸州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和未在泸州缴存公积金但在泸州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详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第八条)

3.根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2号)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其他主体等(以下简称“业务关联单位”)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明确业务关联单位发生或协助他人出现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前述“业务关联单位”包括单位组织整体和该类单位组织内的相关个人。(详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流程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2号)等文件明确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认定流程及各流程环节相关规定,包括暂停疑似失信主体的业务办理,疑似失信行为调查方式和调查时限,失信行为确定后的信息登记、结果告知及失信主体异议申诉处理。(详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第十条)

(1)业务申请人疑似失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立即暂停其业务办理,并对其进行调查核实,暂停时间不计入业务办理时限。

(2)业务申请人被公积金中心疑似失信的,有义务配合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同时有权提供有效佐证材料提请申辩。

(3)业务申请人经调查确定失信行为成立的,公积金中心立即将其认定为失信主体(即进行失信主体身份标记、纳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向其送达失信行为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失信主体具体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处理依据、处理措施;处理决定书送达形式包括失信主体主动签收和拒绝签收后公积金中心向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送达。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惩戒处理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明确缴存单位失信后的惩戒措施,包括黑名单身份标记、限期内暂停网厅办理业务、加强业务监管及失信信息纪检监察报送。前述缴存单位包括失信认定时已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和失信认定时未缴存、认定后才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详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2号)等明确缴存职工失信后的惩戒措施,包括失信黑名单身份标记、资金追回、限期禁止提取、限期或永久禁止贷款等。前述提取业务限制对象包括失信认定时已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和失信认定时未缴存、认定后才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详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2号)等明确业务关联单位失信后的惩戒措施,包括失信黑名单身份标记、缴存职工限期禁止提取和贷款、缴存单位限期禁止网厅办理业务、业务合作单位永久停止合作(包括开发企业申报公积金项目合作、向开发企业发放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合作)等。(详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惩戒终止

1.明确失信行为业务限制的取消原则,即失信标记期间同步进行业务限制,失信标记一旦取消即刻恢复其业务申请资格;明确失信惩戒期间未能提取的公积金惩戒期满后仍不得追溯提取。(详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举例说明:

例1:职工张三因伪造结婚证违规提取被认定失信,失信惩戒期:2021年2月15日—2026年2月14日。惩戒期间,张三2025年12月3日购买住房,2026年1月起开始偿还该住房贷款、月还款2000元,还款日为每月8号。

情形一:2026年6月1日,张三提出禁止提取的惩戒期已满、申请上述住房购房提取。

处理办法:因张三购房行为发生时间在原失信行为惩戒期内,故其购房提取不予支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同理)

情形二:2027年1月20日,张三申请该住房还贷提取。

处理办法:张三申请时已实际还贷12个月、共24000元,但因张三1月8日、2月8日两笔还款均在原失信行为惩戒期内,故本次还贷提取仅支持提取2026年3月以来的还款额,即20000元(实际还款总额24000-惩戒期间内的还款总额4000)。

例2:职工张三因伪造结婚证违规提取被认定失信,失信惩戒期:2021年2月15日—2026年2月14日。

情形:2026年5月30日张三申请2026年1月-5月租房提取。

处理办法:因张三2016年1月、2月还在失信行为惩戒期,故本次租房提取只能按照其2026年3月起的租房确定其提取金额。若张三租住商品房且未婚,则按每人每月最高900元来计算其最高提取额,若张三租住公租房且未婚,则按公租房租金发票金额均摊的每月租金计算其应提金额。

2.明确失信行为标记取消方式,即失信主体如何退出失信黑名单管理,包括失信惩戒期满到期退出和惩戒期未满申请信用修复提前退出。(详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明确失信主体失信惩戒期未满申请信用修复提前解除失信标记的必要前提条件、申请方式、报批流程及时限要求。(详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被公积金中心认定失信并实施惩戒的失信主体,若要申请信用修复提前解除失信惩戒,必须符合《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2)信用修复为依申请办理事项,失信主体若有需求须主动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3)是否予以信用修复提前解除失信主体的失信惩戒以公积金中心最终审核为准。

4.明确有两次及以上失信行为记录的失信主体不得申请信用修复,不能提前解除其失信标记,其失信惩戒期须严格按失信登记时的惩戒起止时间执行。(详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五、解读人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该解读文件的原文件请点击: http://zfgjj.luzhou.cn/zwgk/lzyj/bmwj/zxwj/content_22228?istemporarypreviewdata=true&token=jYCvYmQRkCaUr39qhuxYQ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