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0 09:38:40 【字体: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央部委相关政策法规,更好保障泸州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促进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三)《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

(四)《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五)《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

(六)《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七)《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

(八)《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九)《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十)《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包含九个章节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履行,第三章缴存对象,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五章缴存方式和标准,第六章困难单位救济,第七章网上缴存,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九个章节涵盖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责任主体与职责,缴存对象、缴存标准规定,缴存权利义务监督保障,缴存困难单位特殊管理等内容,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具有较强指导意义。主要政策内容为第三章至第六章。

(二)《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包含八个章节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章提取条件,第四章提取频次及额度,第五章提取材料,第六章提取程序,第七章违规提取行为处理,第八章附则。八个章节涵盖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类型范围,各类型提取的办理条件、办理时间、办理材料、提取额度、办理流程及违规提取行为处理等内容,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具有较强指导意义。主要政策内容为第二章至第六章。

四、缴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范围

1.第十一条: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指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聘用(劳动)合同或未签定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阐释“在职职工”的具体定义和范围,目的在于明确单位应该为本单位哪些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2.第十三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被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未明确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结合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责任主体,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未明确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职工缴存。

3.第十四条: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明确职工退休后不得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设和账户汇(补)缴。

(二)关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日常管理

1.第二十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或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单位封存、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封存等手续。

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明确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后单位账户的处理方式,特别是明确单位应做未做相应处理形成单位账户、职工个人账户遗留问题后,公积金中心对遗留业务的处理权限。

2.第二十五条:单位因拟上市、融资、审计等原因,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职工因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原因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明确单位和职工因自身需求可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证明其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信息。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泸州,现因在北京买房需要使用北京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可以通过泸州公积金中心已开放的网厅或柜台服务等渠道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证明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和缴存标准

第二十七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月缴存额的具体计算方式。  

例:A公司职工张某,公积金缴存基数30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10%,则张某每月缴存额=A公司为其缴存部分+张某个人缴存部分=3000*10%+3000*10%=600元。若单位缴存部分、个人缴存部分按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计算有小数的,均四舍五入取整元数。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困难单位的政策救济

1.第三十八条: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单位应将代扣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时缴存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挪用、侵占;职工发生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单位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足额缴存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明确困难单位缓缴期间缴存业务处理方式、职工提取时的权利保障。

2.第三十九条: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不能同时申请。

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明确困难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二选一”的要求,即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一种方式缓解住房公积金缴存压力,要么暂时缓缴、要么选择一个低缴存比例维持低标准缴存。

五、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各类提取的申请前提条件

1.第八条: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当前逾期的,职工及配偶应先还清贷款逾期本息后,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根据民事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明确职工及其配偶在泸州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应先还清逾期才能申请其他提取;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要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签约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签约。

2.第十条:购房提取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套数认定规则由管委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和调整。

解读:根据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重点支持首套房、第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精神,明确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泸州实际制定和调整本市购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住房套数认定规则。

3.第十二条: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外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解读:根据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的要求,明确职工在泸州市外购房,其购房地要么是本人或配偶任一人的户籍地、要么是其实际工作地,才能以该套住房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户籍地购房的,购房时间应在落户时间之后;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最大范围可至市级行政区、直辖市全域。

4.第十四条:职工购买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根据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的要求,明确禁止夫妻、父母子女之间买卖住房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杜绝职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赠与、继承、分割、合并和交换等无实际资金交易取得住房提取公积金。但职工与该住房前手产权人之间既不是夫妻关系、也不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受该条政策限制,仍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

例:职工张某从李某处取得一套二手房,若李某为张某配偶(或父母或子女),则张某不得以该住房申请提取;若张某与李某既不是夫妻关系、也不是父母子女关系,则张某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

5.第十五条:职工与非配偶、非父母、非子女共同购买住房,不得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仅限于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解读:根据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的要求,明确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的,若职工与其他任一个产权人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夫妻关系、也不是父母子女关系的,则该住房所有产权人及其配偶均不能购房提取。但若该住房是贷款购买的,则可以申请还贷提取,还贷提取人只能是贷款合同中明确的借款人本人、共同借款人本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配偶不得申请还贷提取。

例:职工张某与李某、张某某共同买房,若张某是李某、张某某的儿子,不管该住房是贷款买还是全款买,这三人均可按规定申请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张某的配偶也可凭借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按规定申请购房提取、还贷提取;若张某与李某、张某某既不是夫妻关系、也不是父母子女关系,则这三人均不得申请购房提取,但该住房贷款买的情况下张某、李某、张某某本人可以申请还贷提取,但他们的配偶不能申请还贷提取。

6.第十八条:职工婚前购买住房,婚后配偶方可就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套住房发生的还贷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与配偶离婚,按有效文书或协议确定的住房权利、义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明确职工婚姻关系变动、住房权利变动后,引起的还贷提取申请人范围确定、提取金额确定规则。

例①张某2022年8月购房、10月首次还贷,2023年2月与李某结婚,结婚后李某可以申请该住房还贷提取,但李某只能就其两人婚姻关系正式成立的时间(即2023年2月)以来的还贷额进行提取,不能申请提取两人婚姻关系成立前的还贷额。

②2020年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贷款购房、2023年1月两人离婚,经协议(或判决、调解)离婚后该住房判给李某,由李某承担每月还贷,则按照有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人、住房公积金实行“谁还款谁提取”的原则,张某不得再就离婚后该住房的还贷申请提取,李某可凭借离婚协议(或判决、调解文书)申请还贷提取。

(二)关于各类提取的申请时间、频次和可提金额

1.第二十二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自首次偿还贷款之月起满12个月后申请首次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实际产生的还贷本息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以后自然年度可每年提取一次,也可多个自然年度合并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次提取后实际产生的还贷本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解读:取消2019年以来要求的两次还贷提取申请时间必须间隔12月以上的要求,明确除首次还贷申请提取的时间应是还贷满12个月要求外,从第二次还贷提取开始,职工可以灵活选择每年任一个月份提一次、或者多个年度合并集中一起提,提取额按上次该住房还贷提取后至本次申请时实际产生的还贷额应提尽提。同时,因职工个人账户前期余额较小、还贷额较大造成职工上次提取额小于实际还贷额的,即使职工后期余额累计较多后也不得追溯补提前期该原因形成的差额。  

2.第二十三条:本市无房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按月或按年提取。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上限标准、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及2023年住建部关于做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要求,明确租房提取申请时间、提取额度。将原租房提取的时间从按季度或按年提取调整为可以按月或按年提取,提取金额规则不变,即: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申请时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上限标准。

(三)关于违规提取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责令限期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的,公积金中心将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并继续实施惩戒至提取金额全额退回。 

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加强违规提取惩戒力度,明确经公积金中心认定职工提取属于违规提取的,职工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在限定期限内退回提取资金,若职工超期不退则公积金中心有权继续追回提取资金,并延长对职工违规行为的惩戒期、继续实施惩戒。



解读机构: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830-316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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