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切实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住房消费负担,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拟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具体内容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缴存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物业费。一个家庭一个自然年度仅限一套住房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600元/年,当年未提取的跨年度不追溯补提。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装修
缴存人及配偶未申请过装修提取、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金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装修自住住房的,自装修发票或建材购买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装修费用,合计提取金额按“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核定,不大于发票金额且不超过15万元。
(三)调整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惩戒年限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已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由5年(含)调整为3年(含)。惩戒期满仍未全额退回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继续实施惩戒至提取资金全额退回。
(四)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原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征求时间及提交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8月28日—2026年9月03日
(二)意见提交途径
1.信件邮寄: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龙透关路段223号
2.电子邮箱:lzgjj@vip.163.com
三、征求意见时间说明
政策制定目的在于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844号),进一步扩展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减轻住房消费压力,为加快政策文件落实进程,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缩短为7天。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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