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灵活就业缴存人:
为引导全市合规缴存住房公积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拟调整202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具体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执行标准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执行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缴存基数的相关要求确定职工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1.单位在职职工缴存基数。根据泸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26年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XX元(具体以泸州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下限为22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上限均为XX元(具体以泸州市统计局公布数据后计算为准)、下限均为110元。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限额。参照2026年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标准执行,即:月缴存额上限为XX元(具体以泸州市统计局公布数据后计算为准)、下限为220元。
单位在职职工缴存基数上限取值:2025年泸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以泸州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单位在职职工月缴存额上限取值:单位部分、职工个人部分均为缴存基数上限乘以12%。具体以泸州市统计局公布数据后计算为准。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上限取值:单位在职职工月缴存额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上限之和。具体以泸州市统计局公布数据后计算为准。
(三)办理渠道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四)相关要求
1.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6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重新调整。
2.本通知印发前职工已缴存2026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后原少缴存部分,单位应及时予以补缴。
(五)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2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文件印发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提交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6月22日—2026年7月22日
(二)意见提交途径
1.信件邮寄: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47号
2.电子邮箱:lzgjj@vip.163.com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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