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建房发〔2024〕171号)和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泸市公积管〔2025〕2号)要求,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切实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购房首付款支付压力,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期房)首付款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购房人及配偶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购房人及配偶所购住房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期房);
(三)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期房按揭贷款(含组合贷款);
(四)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提取的情形。
二、申请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同步申请提取一次。
三、提取金额
购房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贷款金额(含组合贷款)和首付款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金额。
四、办理流程
(一)签订合同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审购房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购房人及配偶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根据本规定预估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须留存住房公积金账户最低预留额10元)。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及配偶共同约定购房首付款支付方式,首付款大于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购房人自筹资金支付。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包括购房人自己支付、公积金直付、公积金贷款等)。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及配偶共同签署《泸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二)提取申请
1.购房人及配偶携带申请材料到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2.公积金中心核实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及首付款支付情况,符合条件的及时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提取受理,并出具《个人提取记账确认书》。
(三)提取支付
1.住建部门在收到《个人提取记账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2.公积金中心收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表》后,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资金直接划转至项目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
2.《泸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六、其他事项
(一)购房人及配偶提取购房首付款后,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应会同开发企业自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资金全额退回公积金中心,重新计入购房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这一期间提取资金不予计息,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购房人及配偶承担。
(二)购房人及配偶、开发企业不按要求退回提取资金或存在其他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可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信用管理。
七、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泸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7日
附件:泸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承诺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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