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 | 购买自住住房代际互提提取住房公积金 |
受理条件 | 2026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期间,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的,购房一年内双方父母、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互提条件: 1.购房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本市; 2.参与提取的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本市; 3.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提取的情形。 温馨提示:新建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以有效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
提取频次 | 1.购买商品房: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2.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拆迁安置房:自取得有效购房合同、拆迁合同(协议)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温馨提示:非贷款方式购房的,购房之日起五年内、2029年4月30日前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
提取额度 | 1.购买商品房:非贷款方式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贷款购房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2.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不超过购房款票据金额。 3.购买拆迁安置房:不超过实际补款金额。 温馨提示:提取时优先提取购房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再从参与代际互提的双方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提取,购房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可提但未提的,不支持其他人先提取。 |
申请材料 | 1.缴存人身份证件原件、缴存人Ⅰ类银行储蓄卡原件; 2.购房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可核验正式发票)原件(无法查验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的,还需要提供网签备案表,用以核查购房行为真实性)。 (2)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含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原件、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 3.父母、子女申请代际互提的提供与购房人的关系佐证材料。 |
办理流程 | 缴存人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中心支付公积金到缴存人指定收款账户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①所有提取人就近选择一个公积金业务窗口同时办理。 ②若购房人及配偶已在网上办结该住房购房提取的,不再支持其他人窗口申请代际互提。 |
办理时限 | 手续齐全、资料真实合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 |
委托代办 | 除上述“申请材料”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委托双方身份证件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具体见《个人业务线下委托代办业务指南》)。 |
【温馨提示】
1.线下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
2.线下办理机构及地点: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详细地址请点击链接查看:https://zfgjj.luzhou.cn/zzjg/dlwz
3.是否收费:否
4.热线电话:0830-12329
5.咨询电话:直属业务部:0830-3108164 0830-2361331 0830-3102791
龙马潭区管理部:0830-2522004 纳溪区管理部:0830-4213698
泸县管理部:0830-8183975 合江县管理部:0830-5261746
叙永县管理部:0830-6225838 古蔺县管理部:0830-72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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