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 | 再交易住房贷款 |
受理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3.有不低于所购房全部价款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作首付款;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公积金贷款余额),具有按月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 5.信用状况良好; 6.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7.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
申请材料 | 1.身份证或有效身份材料原件。 2.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2份。 3.多孩家庭佐证材料(可佐证亲子关系的户口簿,若户口簿不能佐证亲子关系的,可补充提供出生医学证等其他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2份。 (注:仅有多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需求的提供) 4.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 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2份。 (注:未婚的只须现场声明。) 5.购房首付款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2份。 6.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买卖双方签字盖手印。 (注:不动产中心房屋买卖合同格式文本) 7.个人信用报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需提供)原件1份。 8.主贷人的银行还款账户(一类卡)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2份。 9.收入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注:1.根据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的月收入无法满足贷款需要的提供;2.可提供银行工资流水、纳税依据,能够证明其他合法、稳定收入来源的材料等。) 10.卖方身份证或有效身份材料原件。 11.卖方婚姻状况材料(仅产权登记时间在2008年8月以前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2份。 12.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或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2份。 13.收款账户(卖方为个人的,提供卖方产权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类卡)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2份。 14.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贷款初审通过后提交)原件2份。 |
办理流程 |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产权过户前,出卖人一同前往)→中心审查、审批→借款人提交所购房屋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到不动产中心办理抵押→银行向公积金中心传递抵押登记收妥通知→中心划款、银行放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开始还款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时限 | 手续齐全情况下,审核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直属业务部:0830-3108164,0830-2361331,0830-3102791 龙马潭区管理部:0830-2522004 纳溪区管理部:0830-4213698 泸县管理部:0830-8183975 合江县管理部:0830-5261746 叙永县管理部:0830-6225838 古蔺县管理部:0830-721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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