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于02月04日咨询的信件收悉,现就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按照现行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 缴存职工及配偶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改善性住房(第二套住房)的,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满12个月以后,可申请按年提取不超过上年还贷总额的公积金(含部分提前还款、全部提前结清金额)。 提取材料:①《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档案采集、录入信息后,以后年度不再提供);②银行近3个月的还款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原件;③本人身份证原件(若本人为借款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④本人有效银行卡原件。 注: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缴存职工家庭为单位,在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网核查系统的查询结果为准,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支持和信任,若还有疑问,请拨打归集咨询电话,谢谢! 直属业务部:3108164 2361331 3102791 龙马潭区管理部:2522004 纳溪区管理部:4213698 泸县管理部:8183975 合江县管理部:5261746 叙永县管理部:6225838 古蔺县管理部:7211062 更多信息请登录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http://zfgjj.luzhou.gov.cn/”、微信公众号“泸州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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